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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请示》(珠字〔2009〕361号)的批复精神,为加快我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确保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工作方案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运力结构,节能减排,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第8号令)和《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交水发〔2006〕56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并提出了“珠江干线:2006年1月起,禁止木质船进入西江航运干线及珠江三角洲航道;2008年12月31日前水泥船、木质船、挂桨机船基本退出市场,于2010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出运输市场”,同时提出了“地方政府对落后船型的淘汰和退出市场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的要求。

  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是全面优化我市船舶运力结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提高社会效益和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快珠海交通发展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把我市建成珠江西岸交通枢纽城市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确保我市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顺利完成,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珠海海事局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就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营运船舶问题联合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请示》,市政府于2010年2月作出批复。

  一、我市需强制淘汰水泥和木质船舶的情况

  以具备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为标准,我市现有25艘水泥质和17艘木质营运船舶(共42艘,计4,912总吨、4,512载重吨、84客位,现净值约269万元。其中,香洲区13艘、斗门区24艘、万山区2艘、高栏港区3艘)(详见附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述船舶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予以强制淘汰退出运输市场(此前,我市大部分的水泥和木质船舶由于残旧、老化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船龄而自动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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