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2010〕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规章,拟制了《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坐落在本市且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三条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等危险性较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采石场等其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条 采石场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