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通报机制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0〕26号)
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与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传递的效率,市安全监管局将建立以电话、短信、传真等通讯形式发布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机制。为了保证各有关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能够及时、准确收到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信息做出本单位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各项准备,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请各有关单位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前将本单位应急管理联络方式报送至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联系表报送可采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联系人:王飞,电话:28208986,李森,电话:28208707,传真:28208707 邮箱:tjajyj@sina.com)
附件:应急管理联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附件
应 急 管 理 联 系 表
单位名称:(盖章)
分管领导
| 应急部门
|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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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值班电话(昼)
| 传真(昼)
| 职务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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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必填)
| 值班电话(夜)
| 传真(夜)
| 手机号码(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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