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农村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0〕37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
为深入推动我市“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促进“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加快我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经我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庆市农村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企业化运作的种养殖业、与其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为农业服务的种子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研发和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出的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长期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或拥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主要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五)“一圈”企业主要业务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两翼”企业主要业务经营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新产品或应用新技术(三年内开发)生产的产品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连续两年盈利。
(七)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达到AA级以上。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企业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对农民实行土地入股分红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三、支持政策。对经认定的农村科技型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优先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
请有意向申请重庆市农村科技型企业的单位,认真填写《重庆市农村科技型企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五份。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初审推荐后,于3月31日前统一上报我委,同时将电子版发至fanshouche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