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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命或调动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任职文件。

  四、监督管理

  (一)除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未经宁夏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2、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3、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4、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告:

  1、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2、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3、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4、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5、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6、根据《规定》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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