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命或调动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送任职文件。
四、监督管理
(一)除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外,未经宁夏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1、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2、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3、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4、出现《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
保险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2、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告:
1、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2、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3、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4、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5、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6、根据
《规定》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