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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三)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五)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程序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宁夏保监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贴照片);

  3、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单行,加盖印章);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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