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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便于各公司进一步理解《规定》条文,明确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工作程序,根据修改后《规定》条文的变化,结合我区保险业实际,现对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管范围和管理层级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管人员: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适用报告制的高管人员: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应在任职后10日内向宁夏保监局报告。

  (三)适用其他规定的管理人员: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任职条件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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