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大型商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治区邮政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和《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部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理责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管法规,宁夏保监局于2009年9月起,组织全辖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清理和自查,暴露出我区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兼业代理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行业形象。为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要按照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
《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业务行为的管理。
二、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和各银邮类省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申请机构)应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未尽管理责任的,宁夏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各银邮类省级机构应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管理责任包括:把好资格申报初审关;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完整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组织对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培训;督导兼业代理机构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定期对兼业代理业务进行核查;及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换发、补发等工作;终止代理关系的后续清理工作;及时收回失效或吊销许可证原件并交至宁夏保监局等。
四、代申请机构要严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初审关,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必要时应采取现场查看、核实等措施,确保申请机构主营业务运转正常,且有同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确保申请机构的主营场所内有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条件。
五、申请和换发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申请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介绍申请机构总体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组织架构、主营业务规模、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及预计未来三年每年代理保险费等。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还应对该机构前三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代理业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代理合同履行情况、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登记情况、代理业务财务核算情况、《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情况、接受培训及代理业务规模等情况;
(二)申请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机构公司章程;
(八)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无审计报告的,需提交上年12月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九)申请机构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应提交(一)至(四)项所列示材料。申请补发许可证的,除提交(一)至(四)项所列示材料外,还应提交在宁夏保监局指定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
六、自2010年4月1日起,恢复辖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请各代申请机构于每月15日之前按本通知要求集中将申报材料报送宁夏保监局。
七、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第三条管理责任情况向宁夏保监局提交总体报告,并填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汇总表》(见附件5)。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5、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