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建城〔2010〕1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市容)公用(园林)局:
为切实加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桥梁设施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的意义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是保障居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区划的调整,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桥梁数量不断增加,养护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但是,部分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建轻养”的现象,致使一些桥梁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开展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城市桥梁设施养护管理水平提升。
二、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的要求
《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市、县城市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工作的检查评价。
全省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要把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认真贯彻。
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专业化管理情况、技术资料管理情况、检查与评定情况、隐患处置与危桥改造情况、统计报送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等7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评价标准》(附件)。各地可根据《评价标准》细化标准和要求。
四、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的组织
评价工作采取各地自查自评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辖市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市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自查评价的同时,应组织做好对所辖县(市)的评价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辖市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的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今年的评价工作,请各市、县于4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5月底前省辖市城市桥梁设施主管部门完成对所辖县(市)的自评结果审查,省厅将于6月底前在全省抽查。请各地尽快安排部署,按时保质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