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师及专家顾问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复审,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复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复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机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公示名单,并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确定。并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 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成功率,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培训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培训机构的标牌,设置“创业培训服务热线”,在教学区域的适当位置公示创业培训的对象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费用补助、申请报名资料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教学组织和技术要求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选择培训项目对象群体,筛选并面试培训项目申请人,确定其适合参加的创业培训模块。

  (三)创业培训理论课程要求:“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教学不少于20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教学不少于64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教学不少于48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教学不少于40课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采取参与式教学方法,对学员进行培训,提高学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创业培训要实行小班制教学,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以保证教师授课互动效果,并由两名创业培训讲师授课。

  (五)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培训教学报告制度。组织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培训师或讲师在创业培训教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创业培训有关教学管理、中期评估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包括学员已填写的《创业培训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表》、《创业培训学员信息反馈表》、《创业计划书》原件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同时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为每位学员提供理论学习、咨询辅导和后续服务。学员理论学习结束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由专家或指导教师指导完成《创业计划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书》。学员进入创办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后,由专家或指导教师对培训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支持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