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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1.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2.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3.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4.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实的;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7.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三、年鉴程序
  (一)A类单位和D类单位年鉴程序。凡符合年鉴范围的A类和D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予以通知。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对于整改结束后仍被鉴定为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诚信档案,记录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B类单位和C类单位年鉴程序。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其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沪财会〔2005〕129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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