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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10〕16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9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范围
  年鉴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9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内容和标准
  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5〕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
  3.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4.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5.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或在会计电算化备案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舞弊、造假等行为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跟踪监管责任制,明确跟踪监管人员,并结合年鉴要求、指导D类单位进行整改,争取D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有所提高。但经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D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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