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地址、相关工作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2、在园区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
3、本企业在本市繁华商业地段销售相同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价格;
4、仅在世博园区内销售的商品,应报送进货价格和本市繁华商业地段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价格;
5、经营者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经营者报备信息内容不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补充相关资料。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七、价格协商
工作小组受理价格报备后,如对经营者定价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由双方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协商一致。
经营者不得在园区内提供未按规定程序报备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世博会运营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再次协商达成一致。
八、明码标价
世博园区公共区域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并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实行明码实价,做到标示价格和成交价格相一致。
九、价格服务
组织开展经营者价格政策培训,发放价格政策宣传提醒书,倡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和诚信经营。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提供公众网络查询服务。
十、价格巡查
世博会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园区的价格巡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明码标价以及是否涉嫌价格欺诈等情况。建立实施价格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快速、妥善处置园区内发生的价格投诉举报。
十一、责任追究
经营者违反价格诚信承诺书的行为,由上海世博局按照约定予以处理;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十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工作小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