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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关于印发《世博园区价格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企业名称、地址、相关工作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2、在园区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
  3、本企业在本市繁华商业地段销售相同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和价格;
  4、仅在世博园区内销售的商品,应报送进货价格和本市繁华商业地段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价格;
  5、经营者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经营者报备信息内容不全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补充相关资料。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七、价格协商
  工作小组受理价格报备后,如对经营者定价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由双方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协商一致。
  经营者不得在园区内提供未按规定程序报备价格的商品和服务。
  世博会运营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应再次协商达成一致。
  八、明码标价
  世博园区公共区域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明码标价,使用由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并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实行明码实价,做到标示价格和成交价格相一致。
  九、价格服务
  组织开展经营者价格政策培训,发放价格政策宣传提醒书,倡导经营者价格自律和诚信经营。建立价格信息数据库,提供公众网络查询服务。
  十、价格巡查
  世博会运营期间,应加强对园区的价格巡查,重点检查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明码标价以及是否涉嫌价格欺诈等情况。建立实施价格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快速、妥善处置园区内发生的价格投诉举报。
  十一、责任追究
  经营者违反价格诚信承诺书的行为,由上海世博局按照约定予以处理;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十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工作小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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