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字[2010]17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驻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要求和《关于对市长碰头会议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查的通知》(青政督字〔2010〕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现就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范围
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范围为注册地在青岛高新区的拟上新三板公司。
二、降低企业改制重组成本
(一)企业改制为新三板拟挂牌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拟挂牌企业)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过户且具备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拟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一事一议,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给予支持。
三、给予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项目及资金支持
(一)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拟挂牌企业和已挂牌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应给予优先支持。
(三)拟挂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属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持。
四、对企业改制上新三板前期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高新区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进入拟上新三板企业名录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券商审核但尚未获得推荐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已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核推荐挂牌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