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的人员管理机制。各区市要按照核定后的人员编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确保人员队伍的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4.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据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5.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规定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职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五)合理规划布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核心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的原则是,依据国家、省建设规划指导意见,结合各区市提出的规划需求,按照公益性方向,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多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区市主导、综合平衡。各区市根据总体规划原则,结合本区市的实际需求,提出本区市的规划布局主导意见,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区市意见统一综合平衡。
分级实施、以奖代补。按照布局规划,新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提出项目的相关区市作为投资和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适当“以奖代补”。提倡通过盘活资源、调整存量、旧城旧村改造等途径,配套建设、填平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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