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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综合配套推进,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府投入,配套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分配机制、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推广镇(街道)卫生院与村(居)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积极推进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制度体系建设;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规定采购配送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
  2.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3月15日起,按照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原有补偿渠道、比例不变。其他医疗机构应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3.按照《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方式,执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中招标和合同约束,压缩不合理的费用空间,进一步降低药价水平,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供应。
  4.按照省政府规定,2010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内,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进价低于省物价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维持实际进价不变;实际进价高于省物价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的,执行最高采购限价。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原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8月1日后,不得再行销售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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