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6)《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省卫生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
(一)实施类(6件)。
1.为了优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法制环境,
促进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安徽省优化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法制环境若干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2.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省政府规章。(4件)
(1)为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定《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起草)。
(2)为了落实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3)为了保护公路设施,保障公众出行安全,预防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制定《安徽省预防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4)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规范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工作,制定《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3.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要,弘扬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二)论证类(14件)。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鼓励自主创新,需要制定或修订的省政府规章。(4件)
(1)《安徽省自主创新促进办法(草案)》(省法制办、省科技厅起草)。
(2)《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办法(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