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2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20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2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1600元。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