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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经委负责制定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企业技术进步等政策措施,为开展质量兴区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总结推广企业管理经验,指导、组织企业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门负责对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为质量兴区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统计部门要发挥政府统计信息主渠道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工业企业质量信息的采集和整理,为相关部门了解掌握质量工作现状提供统计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以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标准,强化环境质量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全面改善城市与农村的环境质量,并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
  (二)各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编制部门年度质量兴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应尽可能量化年度工作目标,并明确具体负责落实的处室、单位。
  (三)组织对本部门质量兴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三、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质量兴区工作负责
  (一)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质量兴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开展质量兴区工作的总体策略。尚未开展“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活动的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正在开展“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活动的地区,要结合《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要提出2010年-2015年期间的“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工作目标任务,并强化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工作引向深入。
  (三)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召开当地开展质量兴区活动的联席会议,根据当地质量兴区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部门。
  (四)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兴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所辖区域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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