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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一、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一)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受自治区政府委托,负责质量兴区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二)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年度质量兴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部门。各项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切合实际;同时应明确完成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三)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质量兴区工作会议,对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推广基层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四)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
  (五)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事务。
  二、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质量兴区工作负责
  (一)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质量兴区的有关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要坚持依法行政,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三大体系,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实施质量信用与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质检机构认可,认真实施食品和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依法规范各类企业质量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关;重点指导和帮助进出口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不断提升检验检疫能力,通过从源头抓质量、加强质量监管、参与打击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建立出口企业诚信档案等多种手段,努力打造自治区出口产品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HACCP认证的管理;及时发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有关信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突破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建立完善预警机制,防止各种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有效维护我省经济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挥信息、人才、技术优势,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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