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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质量兴区活动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负责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报送的信息编辑成简报,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并印发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盟市政府。与新闻单位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质量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起草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具体组织年度考核验收,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质量兴区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二、会议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召开,并由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三、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会议,应及时请假并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领导小组成员以外的厅、局派人列席。
  四、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与会成员。
  五、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
  六、会议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草稿,以适当方式通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质量兴区活动中的责任,推进质量兴区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213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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