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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内质兴给办发〔2010〕1号)


各盟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工作,提升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9〕178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等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3.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其工作职责如下:
  第一条 收集各成员单位质量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以此为基础拟订质量兴区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条 组织、协调、指导质量兴区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组织制定质量兴区的工作总体规划及分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根据工作总体规划、分规划及实施细则规定,按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对各部门、各盟市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领导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控,及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各阶段工作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对原计划的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增补、创新。
  第七条 对开展质量兴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贯彻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决议,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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