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施进度
(一)4月上旬-10月底,实施专项补贴购置。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专项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须于每周五上午向自治区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报送购机补贴信息,并于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购机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二)11月上中旬,自查与总结。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5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计划申请。其中除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外的10个盟市需同文申请自治区的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并注明盟市财政匹配资金计划数额。
(三)11月下旬,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在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的基础上,汇总各专项区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各盟市报送的半年和全年补贴专项工作总结,内容要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盟市、旗县工作经费实际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及时、准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牧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扶持“三农三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推进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对牧民累加补贴工作,严格政策规定,搞好技术服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全面顺利实施。各地即时启动补贴工作,不得延误,确保春耕生产机具到位。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农机补贴工作。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旗县可由盟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盟市、旗县都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请政府分管领导挂帅,负责专项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将专项实施工作向政府按月或季度汇报。
自治区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