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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关于大型挤奶机械(不含小型手推移动式挤奶机)补贴操作办法。申请补贴购置大型挤奶机械设备,须提交当地旗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奶站经营许可证;机械设备安装后,经当地旗县级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并出据合格证明,供货企业或直销企业方可办理结算报帐。结算报帐时须提交经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六)关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使用要求。农财两部安排我区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300万元,切块下达专业化防治创建旗县和示范旗县(见附件1),使用期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有关旗县要在规定期限内保证专项用于植保专业服务组织补贴购机,期限过后使用不受限定。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申请补贴购机,须提交当地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出据同意补贴购机及购机数量的证明。
  (七)关于牧民购机补贴。牧民购机补贴的机型范围包括《补贴目录》所有产品。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和风光互补设备只能用自治区及盟市专项补到30%,分别由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按比例分摊;网围栏补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与划区轮牧项目结合,切块安排,待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时统一落实,第一批资金不予补贴。其他机型补贴总体比例达到50%。享受牧民购机补贴政策,其身份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所在地牧民户籍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从事畜牧业生产。补贴对象包括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工程中转移出去的牧民户。补贴对象身份确认有难度的,以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依据,通过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凡在牧民身份确定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农村牧区享受农业综合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再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资金分配表中中央财政资金的“牧民累加补贴配套指标”预留到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下达后使用。
  (八)关于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下达到盟市(见附件1),由盟市进一步安排到有关旗县。重点补贴机型是免耕播种机、苗带旋播机、深松机、深松整地机(不含深松旋耕整地机)、机动植保机械。补贴对象及地区是自治区、农业部保护性耕作主要项目区,其中重点是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阿荣旗、扎兰屯市;兴安盟扎赉特旗、科右前旗;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赤峰市松山区、喀喇沁旗、敖汉旗、宁城县;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白旗;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凉城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托克托县。各盟市可根据当地保护性耕作开展情况,在此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缩小范围,对群众基础好,组织实施有力的旗县,给予重点倾斜,采取与示范园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土地整合及其它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规模化推进。
  (九)关于正确使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根据农业部要求,2010年全面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并加强安全维护管理。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保持实际进度与网络系统信息反映同步的,自治区将锁定网络系统,调出补贴资金;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经营资格或补贴产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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