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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补贴机型及标准
  2010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其中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直齿传动拖拉机、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网围栏仅限牧区牧民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最高出厂价(不含运杂费)的30%。单机补贴额原则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牧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保温被数量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300亩为1组);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有关事宜说明
  (一)关于农垦系统购机补贴工作。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资金下达由自治区单列指标;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乌拉盖牧场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农垦局由所在盟市切块安排补贴资金。五个国有农牧场独立操作,按照旗县建制对待,由所在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补贴机具标记编号,由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统筹,与当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接。其他农牧林场职工补贴购机程序与所在旗县农牧渔民相同。
  (二)关于农牧民申请补贴购机程序。继续执行2009年规定,即农牧民申请购机可经苏木乡镇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
  (三)关于小型农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1000元)补贴办法。继续执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小型农具补贴采取简化便捷做法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9]120号)规定,并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步进行的办法。
  (四)关于补贴资金审核与报账结算要求。报帐材料审核与购机办理同步,在网上一次生成。旗县农机管理部门须先整理纸质表格(见附件2),经旗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在网上点击确认。旗县、盟市依次网上确认后,企业整理成纸质材料申请报账结算,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支付;自治区财政资金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盟市财政部门支付。旗县、盟市、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时限分别为5、15、5天,须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并及时督促企业抓紧报账结算。具体报账结算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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