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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农信发〔2010〕32号)


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东胜农商行:
  去年以来,为配合落实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我区农村信用社开办了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产品。一年来,共有16家联社开办了此项业务,累计支持了208个购机农牧户,发放贷款1146万元,有效解决了部分农牧民一次性购置农机具的资金困难。但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重视不够,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与国家财政发放的农机具购置补贴额度不相匹配。为全面做好今年的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开办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是我区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促进我区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但可以解决农牧民购置大型农机具一次性筹款困难,而且为各联社拓展业务,营销客户提供了有利机遇。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住有利时机,全面开办这项业务,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二、突出贷款支持重点。根据有关政策,在原有购置农机具补贴对象基础上,今年将农机具的库棚场建设也纳入专项贷款范围内。各地在对农机具购置补贴对象进行贷款支持时,应重点做好对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等购置大型农机具的贷款支持,并积极为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三、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对在农户小额贷款限额内的资金需求,应主要以信用或联户担保的方式办理;对于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应根据农牧民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实际,积极开展担保方式的创新。一是采取动产抵押方式,把借款人购置的农机具予以抵押;二是由农机供货企业与补贴受益对象签订农机回购协议,直接向有实力的农机供货企业发放贷款;三是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间联合担保、缴纳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购机需求;四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解决农机专项供货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
  四、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做到通过营业柜台能够随用随办;对于额度较大的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各联社要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扩大对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的授权,简化贷款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明确贷款办理时限。原则上,对于10万元以下的贷款,已经建立信贷关系的老客户原则上应在3-5天内办理完毕,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新客户应该在7天内办理完毕。对于没有通过贷款审批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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