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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健字〔2010〕217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干部保健基地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保健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为保健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盟市干部保健行政管理机构,各自治区级干部保健基地医院。对盟市级干部保健基地医院进行抽查。

  二、考评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及保健对象评价和满意度测评。

  三、考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干部保健工作特点,考评共分为两个部分,总分各10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干部保健行政管理机构

  1.成立保健委员会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制定和完善干部保健工作制度(保密、报告、巡诊、健康体检、责任追究等),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干部保健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工作总结;

  5.建立健全保健基地和保健专家队伍;

  6.协调管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工作;

  7.承担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的医疗保健工作。

  (二)干部保健基地医院

  1.行政管理

  ⑴有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干部保健工作;

  ⑵设立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⑶制定干部保健工作制度与工作职责;

  ⑷干部保健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⑸设立干部保健门诊及干部保健病房(专科医院有干部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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