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卫健字〔2010〕217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干部保健基地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保健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干部保健工作,为保健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盟市干部保健行政管理机构,各自治区级干部保健基地医院。对盟市级干部保健基地医院进行抽查。
二、考评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及保健对象评价和满意度测评。
三、考评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干部保健工作特点,考评共分为两个部分,总分各100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干部保健行政管理机构
1.成立保健委员会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保健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制定和完善干部保健工作制度(保密、报告、巡诊、健康体检、责任追究等),并组织实施;
4.制定干部保健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工作总结;
5.建立健全保健基地和保健专家队伍;
6.协调管理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等工作;
7.承担重大活动、大型会议的医疗保健工作。
(二)干部保健基地医院
1.行政管理
⑴有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干部保健工作;
⑵设立干部保健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⑶制定干部保健工作制度与工作职责;
⑷干部保健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⑸设立干部保健门诊及干部保健病房(专科医院有干部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