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查中发现,虽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企业也开展了自查,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⒈ 一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通知》迟缓。自治区督查组进行督查时,个别市仍未把《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各个施工、监理企业和辖区各县(市、区),甚至未将文件签批到相关业务科室。
⒉ 大部分市对辖区各县(市、区)的督查工作未按计划完成。
⒊ 个别地区虽然向施工企业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未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⒋ 一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所谓重点工程、房地产工程管理力度薄弱,不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对一些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管不问。
(二)施工企业
⒈ 部分施工企业对在建项目部春节前放假时间、春节前进度安排、值班留守、节后复工等事项未进行工作安排,现场检查未发现企业对项目春节前安全工作布置的资料。
⒉ 部分在建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本次检查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从资料反映出部分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部分资料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二是专职安全员未足额配备,有些工程虽足额配备但却未持“三证”,不符合上岗要求;三是项目部管理人员更换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个别外来入桂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入桂施工备案变更手续,造成现场管理人员大部分与入桂备案表上人员不符,且部分变更后的人员无上岗证。
⒊ 施工企业未认真履行对项目部的质量安全定期检查职责,项目部未认真履行自检职责。有的施工企业未能按《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广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项目部进行检查,逐层检查制度不健全、管理断层。公司对项目部、项目部对工程的自检普遍无质量内容。
⒋ 部分施工企业不认真对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对监理企业下发的通知单整改不力或置之不理。
⒌ 质量控制资料与施工不同步,资料整理、签名盖章不及时,填写不规范。部分工程在地基基础分部未验收的情况下即已进入主体分部施工;部分工程同条件试块积温记录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涉嫌造假。
(三)监理企业
⒈ 部分监理企业缺乏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有效管理,未按规定对项目监理部进行定期检查,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未经公司确认,人员聘用和管理混乱。总监履职到位率低,一些工程总监未按规定参加工地例会和各分部验收会议,未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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