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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质监食监函[2010]6号)


各设区市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自查。县(市、区)局负责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未设质监局的县(市、区)由设区市局负责督促,自查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二、部门核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基层局应及时开展核查,核查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三、汇总分析。各设区市局在自查和核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梳理分析,并于8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食品处。
  四、文中卫生部提供的附件作为核查工作的参考,不需要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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