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201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公告的通知
(建科教〔2010〕27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建设交通委颁发的《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建科教〔2008〕691号)和《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的通知》(建科教〔2008〕1068号)要求,市建设科技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四新”技术项目进行了评估,评选出201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四新”技术》,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其“四新”技术推广证书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二年。禁止在建工程中采用未列入《“四新”技术》的“四新”技术项目。
二、凡列入《“四新”技术》,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市建设交通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四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质量和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所发证书。
三、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部门负责《“四新”技术》应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四新”技术》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请与该中心联系。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建交中心1707室
邮政编码:300191 联系电话:(022)23663723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名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