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
(建科教[201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天津市规划局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要求,对《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同时废止。
现行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配建指标,应按本标准中表4.0.1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执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