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治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等“第一责任者”责任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岗位,消灭安全责任盲区。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煤矿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安监、“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安全调度等工作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5%,专职安监人员不得少于3%;矿井必须配备地测防治水和“一通三防”专职副总工程师,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责任制,建立完善驻矿督查员制度,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并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终身不得担任矿长。
(二)深化“双基”建设。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调度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完善动态达标检查验收机制。对达到“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和质量标准化一级以上的矿井给予政策性奖励;凡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大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和省煤炭工业局总结推广的班组优胜管理法,突出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统一班组长任职资格管理,统一对班组长实施培训,统一将班组长纳入后备干部管理。强化区队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建立完善金牌班组及班组长、优秀班组及班组长评选表彰制度,推广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副区队长和首席技师的做法,夯实安全基础。落实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至少每班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落实现场管理制度。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责任的基础上,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针对矿井实际,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对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矿震)“三个重点”以及汛期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点进行一次技术会诊。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超前做好预控管理,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确认的A、B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管控,治理完成后,按工作分工分别由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确认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