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常态化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立即实施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资源枯竭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防止乱采乱挖。依法查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生产行为,整顿煤炭生产秩序。严格按照关闭矿井6条标准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关闭成果。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
(三)加强整合改造矿井的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技改项目核准制度,加强对技改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和质量认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禁无故拖延工期。严禁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组织生产,严禁技改矿井在技改区域或利用技改系统组织生产。对违法违规生产的,取消其技改资格。
(四)强化生产能力管理。依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煤矿月度采掘作业计划审查制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上报矿井生产能力管理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整核定能力。凡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公布的核定能力高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且不符合复核安全要求的,一律退回到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改扩建、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投产5年内,不得通过设计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对超煤矿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不及时纠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优化开拓布局。认真执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继续做好优化开拓布局调整,生产采区不得超过二个,一个生产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努力实现系统简单、环节简化、安全可行、经济合理。采煤工作面实行正规壁式采煤,严禁巷道式采煤等落后开采方式。
(六)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定员管理,井口、采区和采掘作业地点实行“限员挂牌”制,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60人,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努力实现安全高效组织生产。
(七)提高煤炭资源开采水平。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极薄煤层(0.6m以下)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逐级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核查和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矿井深部和外围找煤勘探,增加可采储量,延长矿井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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