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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地土方装运现场设立冲洗设施、门禁及专人职守的通知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门禁及设专人值守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4日)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地土方装运现场设立冲洗设施、门禁及专人职守的通知
(建施〔2010〕181号)


各区县建委(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装运的管理,防止渣土车辆超载、封闭不严以及带泥上路,造成道路污染,影响城市环境,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发10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地土方装运现场设立冲洗设施、门禁及专人职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土方装运现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门禁,经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渣土装运。土方装运期间工地出入口必须有专人职守。

  二、车辆冲洗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地土方运输车辆冲洗设施设置要求》(见附件)建立。

  三、施工单位应保持土方运输车辆冲洗设施的良好运行,设专人对冲洗情况进行检查,未经冲洗的车辆不准驶出施工现场。

  四、各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应设立门禁,对装载土方超载、封闭不严及外观污染严重等车辆禁止放行。

  五、市渣土管理站及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渣土分级管理工作职责,对建设工地设立冲洗设施、门禁、专人值守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地土方运输车辆冲洗设施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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