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省卫生厅开展全省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控烟技能宣讲师培训和控烟健康知识巡讲。组织参训人员对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控烟技能培训,提高控烟能力。
(三)加大控烟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提供的媒体宣传材料等,开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加卫生部举办的2009~2010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媒体传播活动。
(四)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遵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2月联合印发的《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部门、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
5、加强戒烟门诊建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戒烟门诊,积极开展临床医务人员戒烟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为戒烟者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无烟单位创建进展情况,邀请媒体和市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共创无烟环境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和自查工作,并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附件5)评价创建效果;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市级督导检查。
项目结束后,有关城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工作的监管,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1、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在本级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项目工作指导组或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和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督导。并将相关文件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基妇处。
2、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应将其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指导组,到2011年,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实现禁烟。填报乡级以上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见附件),并在2010年4月6日前报送市健康教育中心。
3、市健康教育中心负责组织、督导和评估全市项目执行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上报到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