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市政府法制办)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定职权;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违法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2.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依法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总分300分)
(一)立案阶段(共10分)
1.《立案审批文书》(共10分)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投诉、申诉、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