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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公共交通应急救援中心安装24小时有效报警装置和通讯联络工具,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指挥中心明确联系人员,对外公布公共交通事故接警电话。
  发生公共交通事故后,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接到报警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各应急救援组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公共交通事故救援现场指挥视事故发生程度、自控自救能力,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救援请求。
  保护事故现场,疏导事故现场人员,控制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和重要财产、调查了解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在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车辆实行重点检查,对有可疑发病症状的乘客和密切接触者立即采取隔离、留检、移送等措施,并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控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到疫情暴发、流行地区营运,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制度。
  (4)自然灾害事件
  严格执行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交通运输车辆二级保养维护和公路设施设备检查;公交车、旅游车、长途客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必要的救生锤、灭火器等应急物品;做好交通运输和公路通行影响应急防范准备。遇大雾、狂风、暴雨、暴雪、阴霾等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高危天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报并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时发出运力调整信息,采取科学有效应对措施,搞好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积极主动做好应对工作。
  4.5.3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调用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救生、消防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分布、管理情况,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易发重点路段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4.6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灾难现场应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交通运输车辆及操作人员撤离疫情现场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洗消和医学监测观察。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密切监视险情,对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群众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做好安置工作。
  4.7 事件调查处理与救援检测
  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小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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