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现资质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按原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
2.发证机关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3.申请证书补办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⑵企业刊登的遗失声明;
⑶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信息变更备案
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资质延续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其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核,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二)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原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应等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