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一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二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2.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3.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标准》中规定的三级资质的标准条件。
(三)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1.直接受理资质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资质许可实行评审公示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机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相关企业需陈述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报许可机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署实名向许可机关反映具体情况。
3.资质许可实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制度。许可机关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组织实地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4.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许可机关核准的资质企业名单在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5.资质许可机关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6.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二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三级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