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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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