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安监字〔2010〕3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汽油、煤油);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四)《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