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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5、抽样人员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经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随所取样品密封后交被抽样单位保存。
  6、所抽取的样品其中一份(附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样单位冷冻保存;另外两份样品(附抽样单第二联),贴上封条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带回检测单位,防止样品变质。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样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当地畜牧业的各种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为上级部门和检测单位提供参考。
  8、检测单位应对收到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一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样品方可填单入库。
  9、检测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检测工作。
  (三)抽样工作纪律
  1、抽样人员应注意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部级质检单位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抽样人员守则,秉公、廉洁执法,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其责任。
  4、抽样过程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5、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6、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其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视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统一检测行为
  1、统一检测方法。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标准品及试剂。各检测单位应使用符合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3、统一检测结果的判定原则。样品中被检物质有残留限量要求的,检测结果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为判定依据;被检物质为不得检出的,按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为判断依据,用酶联法检测时,低于检测限,判断为“未检出”;大于检测限判断为“可疑,需用确证法确证”。
  (二)检测过程关键点的监管控制
  1、检测准备工作
  (1)检测人员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
  (2)检测人员应检查受检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测人员应检查检测用仪器设备、器具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人员应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
  (5)检测人员应检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6)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检测前予以记录并纠正,再开始进行下一步检测。
  2、样品检测
  (1)制样:按要求认真制备样品,每个样品制备、处理后所用的捣碎机、匀浆机应清洗后擦干,避免交叉污染。
  (2)样品提取:提取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在保证提取完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除去样品中的杂质。
  (3)样品的净化:过萃取柱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控制好流速,在保证待测组分收集完全的同时,有效去除杂质,保证待测组分保留时间范围内没有大的杂质峰干扰。
  (4)样品的衍生化:衍生化过程要确保样品中无水分、样品瓶密封完好,保证定容准确。
  (5)检测结果的确证及复检:各质检单位对筛选可疑阳性样品进行确证,确证后仍呈阳性的样品,应指派其他的检测人员对其进行复检。
  3、原始记录校核和审查
  (1)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要有可追溯性。
  (2)加强检测结果的监控。计算步骤、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相关符号、实测值、中间值和结果值应准确;空白值应正常;工作曲线绘制及使用正确;标样结果及平行间误差应符合规定,计算和数据处理无错误,检测样品和检验项目无遗漏。
  4、检测过程出现问题的处理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检测人员应注意处理方式,不得隐瞒,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1)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检出限附近或离散数据容易造成误判时。
  (2)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3)各级审核人员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主检人员又解释不清时。
  (4)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检验数据失准时。
  5、检测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1)实验室内部考核。除按方案进行回收率检测外,各中心质量保证人在每次监测工作时,进行1-2次盲样的考核。
  (2)实验室间能力验证。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能力验证考核。
  (3)各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质量体系要求,增加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6、检测工作纪律
  (1)检测人员应严格按本单位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通知单进行检测工作,不得擅自进行检测。
  (2)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3)检测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
  (4)检测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监测结果。
  三、监测结果及其使用
  1、检测单位应认真汇总分析,及时按要求报送监测报告。
  2、检测单位提供的分析材料应准确、客观、科学,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更改,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材料负责。
  3、检测单位检测工作不得受任何外部的干扰,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监测结果。
  4、省畜牧兽医局应对检测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并会商农产品质量办公室,提出对外使用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5、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办公室根据委领导批示,及时将检测报告反馈给有关省辖市领导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农业部、省领导以便统一对外发布。

  附件5:
  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落实《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决定对17个省辖市部分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污染进行例行监测。为做好例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城市
  省农委对17个省辖市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点检测工作。
  二、监测地点
  省农委开展例行监测的地点为辖区内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各2-3个;监测地点相对固定并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
  三、监测水产品种类、项目和数量
  重点对草鱼、鲢鱼和鲫鱼氯霉素、孔雀石绿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各市每次监测抽取样本总数12个左右,原则上每个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2-3个,生产基地3-5个。对部分市可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增加螃蟹、黄鳝、鳜鱼等水产品的抽样。
  四、监测技术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规定执行。
  (二)检测方法
  1、氯霉素:先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确证。
  2、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
  (三)判定依据
  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规定执行。
  限量值:
  1、氯霉素的限量值为0.3μg/kg。
  2、孔雀石绿的限量值为0.5μg/kg。
  五、承担单位
  省农委安排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各市开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可以委托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室,承担定量或定性分析。
  六、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8-1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8-10日
  第三次:2010年11月8-10日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30日前
  第二次:2010年7月30日前
  第三次:2010年11月30日前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的省农委安排的例行监测任务,完成后按时形成监测报告,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农委渔业局;各市县自行安排的例行检验监测工作完成后,由各市农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3)和监测报告统一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省农委渔业局。
  七、监测报告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的水产品品种、样品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地点分布等。
  3、监测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它事项
  (一)监测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省农委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报送监测结果。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联系人:台建明
  联系电话:0551-3517173
  地址:合肥市金寨南路952号

  附件6: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准确,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抽样是例行监测工作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质量。各质检中心要高度重视。
  (一)抽样的组织与准备
  1、各检测单位和各市农委在抽样前应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业务和相关法规的培训,重点培训抽样中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和工作纪律等。
  2、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的规定,认真准备抽样工作所需的物品,并由专人检查和分发。
  3、各检测单位会同各市农委应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在定点市场和生产基地确定抽样位置。
  (二)抽样工作程序
  1、抽样人员相对稳定且具有一定经验,在抽样时应主动向被抽检单位出示抽样通知书或介绍信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良好形象。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货架或零售摊位)严格按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不得由被抽检单位或他人取样后交抽样人员。
  3、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逐项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共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样品,第三联交被抽样单位保存。抽样单填写的信息应齐全、准确,字迹清楚,有可追溯性。抽样单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
  4、抽样人员按抽样程序进行样品编号、封样及留样,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保证每个样品量不少于400克。
  5、所抽取的样品帖上标签后进行妥善保存,并由抽样人员尽快送到检测单位,防止样品变质。
  6、抽样过程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严重问题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7、抽样人员应注意了解被抽检单位的经营、管理及产品来源等各种情况,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检测单位汇报,以便进行总结和提供参考。
  8、检测单位应对收到的样品及时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质量、样品编号与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
  9、检测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在样品入库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并安排检测工作。
  (三)抽样纪律
  1、抽取的样品一经封样,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抽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抽样人员守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抽样方案、抽样工作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4、如发现抽样人员有不良行为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检测工作
  检测是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检测的操作程序以及检测人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一)检测程序
  1、统一检测方法。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标准品。各检测单位应使用符合方法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及试剂,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3、统一检测结果的判定原则。在酶联免疫法检测时,低于检测限,判断为“未检出”,大于检测限判断为“可疑,需用确证法确证”。
  (二)检测过程关键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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