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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皖农市〔2010〕71号)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水产局、菜办):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现将例行监测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工作,是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也是各级农业部门法定的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落实省级监测任务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例行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严格规定程序,确保客观公正。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是一项严肃的技术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级例行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受检单位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履行应尽职责,配合做好抽样工作。承担省级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检测规范要求,按时抽样、按时报送检测分析结果,科学、公正地做好例行检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各检测单位在将检测报告和相关报表报送省农委的同时,请复印送达被检测单位所在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各市农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奖惩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操作程序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省农委将各市承担的检测工作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
  各市接通知后,请于3月31日前将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承担监测任务单位名称与人员及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报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联系人:蒋莉、李瑞;传真电话:0551-2619700;Email:ahnwscxxc@126.com)。

  附件:1.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2.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3.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4.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5.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6.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7.附表1、附表2、附表3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全省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2010年继续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一、监测城市
  省农委在全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并根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检。各市可结合实际开展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市自行安排监测情况要及时报省农委备案。
  二、监测地点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点应为所在市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蔬菜基地、批发(农贸)市场各2个;各市应自行安排的相关检测,作为省级例行检测的必要补充。省级例行监测地点要相对固定,并报我委备案。市县自行开展的监测应以执法性检测为主,应将创建的标准园列入检测范围。
  三、监测蔬菜种类、项目和数量
  (一)监测蔬菜种类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抽检品种为小白菜、菠菜、黄瓜、辣椒、芹菜和豇豆。
  各市自行开展的检测蔬菜品种应是当地生产量和消费量比较大,上年度省部级例行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以番茄、辣椒、茄子、黄瓜、甘蓝、大白菜、小白菜、青菜、芹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心和空心菜等蔬菜为主。可根据季节适当调整监测蔬菜品种。监测品种要兼顾叶菜、豆菜和茄果类蔬菜。
  (二)监测农药残留项目
  用现行国家标准方法监测蔬菜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和拟除虫菊类农药残留。
  (三)监测样品数量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每次每个被监测品种抽取样品数不得低于8个,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48个。
  各市开展的监测样本数量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安排。但所监测的品种尽可能保持连续性,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NY/T 762-2004规定执行。
  (二)检测方法
  按NY/T 761-2004规定执行。
  各市开展的定性检测要用经省级以上计量认定的定型的“蔬菜农残检测仪”进行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三)判定方法
  按GB 2763-2005规定执行。
  五、承担单位
  省农委开展的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别由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各市自行开展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可以委托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室)承担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承担合肥、蚌埠、阜阳、淮南、亳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承担芜湖、马鞍山、铜陵、池州、宣城和黄山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承担巢湖、滁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承担淮北、宿州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六安和安庆市的蔬菜抽样及检测任务。
  六、时间安排
  (一)抽样时间
  1、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抽样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8-10日
  第二次:2010年7月8-10日
  第三次:2010年11月8-10日
  2、各市开展的监测为每年4月、8月和12月三个月初进行抽样。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省农委开展的例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第一次:2010年4月30日前
  第二次:2010年7月30日前
  第三次:2010年11月30日前
  各市自行开展的例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顺延至次月初。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的省农委安排的例行监测任务,完成后按时形成监测报告,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和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各市县自行安排开展的检测工作完成后,由各市农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测结果汇总表(见附表1)连同检测报告一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七、监测报告要求
  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蔬菜品种,蔬菜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名称,样品数量等。
  2、监测结果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3、对策措施建议。
  八、其它事项
  (一)监测要有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未经省农委同意,监测单位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三)应按方案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抽样监测工作,报送监测结果。
  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 联系人:沈宏林
  联系电话:0551-3356511
  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 联系人:魏良胜
  联系电话:0566-2626037
  地址:池州市湖心路2号
  淮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561-3116120、3112550
  地址:淮北市相阳路111号淮北市农委六楼
  安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联系人:朱义龙
  联系电话:0556-5582787
  地址:安庆市菱湖南路168号
  滁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联系人:夏金润
  联系电话:0550-3066312
  地址:滁州市清流西路265号

  附件2:
  蔬菜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例行监测的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和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
  抽样是例行监测中的重要步骤,是保证监测结果是否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的质量,因此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规范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抽样的准备工作
  1、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NY/T 762-2004规定标准执行。
  2、各检测单位和各市农委在每次抽样前应组织抽样人员,根据本年度的监测方案,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学习抽样技术、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3、各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抽样前准备好抽样所需要的物品,包括抽样单和抽样工具等,并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是否干净,避免造成污染。
  4、各检测单位要会同各市农委根据省农委监测方案要求,在蔬菜基地、定点市场内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本次监测具体的抽样位置。
  5、各市农委应在每次抽样前根据监测方案中规定监测的蔬菜种类和当地实际蔬菜生产和销售的情况,确定本次监测蔬菜的种类和数量。白菜类、甘蓝类、茄果类、瓜类、叶菜类和豆类的样品数量严格按监测方案要求的比例抽取。
  6、各市农委和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省农委及时联系,沟通情况。
  (二)抽样工作程序
  1、原则上由各市农委负责配合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完成全部抽样工作。每次抽样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相对稳定的有一定抽样工作经验,负责对抽样工作程序的具体实施及相关情况的协调处理。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有关监测工作的有效证件、抽样人员工作证件,提交样品抽样单。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工作作风严谨,树立良好形象。
  3、抽样工作应由抽检人员严格按规定独立完成,不受其他因素干扰。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不得由受检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取样后送予抽样人员。对抽取的样品应据实付款。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信息要齐全、准确,字迹要清晰、工整。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或被抽样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样品用封条将所抽样品封好。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受检单位公章。抽样单分三联,第一联由抽检单位存根,第二联随待检测样品,第三联交受检单位。
  5、在抽样现场,抽样人员将抽样单第二联与所抽样品放在一起,由抽样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尽快带回检测单位,在样品运输过程进行降温处理。
  6、如抽样过程不能顺利进行时,抽样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在征得本单位负责人意见后,现场进行妥善处理。
  7、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要对当地蔬菜生产情况、农药使用情况和当地在推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以便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参考。
  8、样品一经封样,在送达实验室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样品到达检测单位后,接样人员应对样品进行认真检查,对封样情况、样品数量、状态、质量、样品编号及抽样单进行一一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是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全省蔬菜质量安全水平的总体评价。各承检机构要严肃对待,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做好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
  1、统一检测方法。严格按“NY/T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快速扫描检测方法》”方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方法。
  2、统一标准溶液。标准溶液由农业部门认定的单位提供。
  3、统一判定标准。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判定。
  (二)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1、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1)仪器设备的检查。每次检测工作开始前,应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调整仪器工作条件,使仪器处于最佳工作状态。用标准溶液检查仪器灵敏度,对达不到灵敏度要求的仪器应及时维修,没有达到要求前不能进行样品检测。
  (2)试剂和药品的检查。每进一批试剂和药品,按检测方法对试剂进行检验,对其进行杂质的检查,排除试剂对检测结果的干扰,如有必要应进行处理后再使用。检查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
  (3)环境的检查。检测工作中,应对实验室、样品储藏室、前处理室和仪器室等环境进行控制,保证环境的温湿度符合检测的要求。样品前处理室要进行控温,防止试剂的过度挥发,影响结果的准确性。湿度较大的地区,仪器室要除湿。
  (4)检测用器皿的检查。农药残留检测所用器皿,使用前要进行清洗,防止造成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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