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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评价;并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部门对市科工贸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的,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落实整改意见,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安全、有序、透明。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每年将实施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一年内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专项资金,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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