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但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大型连锁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商贸流通的自动化加工系统等项目(用于蔬菜、豆制品和猪肉除外)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餐饮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且近两年所配送或销售农产品的年度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8%。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该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总数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项目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社区连锁零售商店或居民服务网点;
(三)新增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等商品为主,或新增的社区连锁居民服务网点营业面积在50-500平方米,提供早点、快餐等为主;
(四)依法经营,无食品安全事故。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由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予以资助:
(一)特区内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元予以补贴;
(二)特区外每年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20元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为2年。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的营业面积以销售或租赁合同确定的面积为准。
新增社区连锁零售商店、居民服务网点自开业后一年内停业的,取消对其第二年的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业态的门店因更名、转让、合并等以新企业形式出现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 商贸流通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等国际认证的,由专项资金对取得认证证书所支付的申请费、审核费、注册费等一次性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