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7〕214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科工贸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