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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全面试行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外部评估。外部评估通过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和电子民调系统测评形式,分别占绩效评估结果的25%和5%。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以年度为周期,委托市统计部门开展社会公众、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电子民调系统测评根据电子民调系统实时搜集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赋予评估对象绩效分数。

  2.绩效评估采用"PLS评估模型"。"点"(Point)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线"(Line)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面"(Side)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效果。

  3.评估指标分为共性、个性和专项3类。共性评估类指标在被评估单位之间进行横向比较,个性评估类指标对被评估单位自身的历史情况进行纵向比较,专项评估类指标对某专项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四)评估结果及运用。

  1.评估结果计算。按照"委"、"局"、"办"、"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进行分类,根据各自的评估指标体系,按内部评估70%和外部评估30%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优:评估结果得分≥90分;

  良:80分≤评估结果得分<90分;

  中:60分≤评估结果得分<80分;

  差:评估结果得分<60分。

  2.评估结果审定。绩效评估结果上报市绩效委审定。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的,经市绩效委审议,降低其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等次。

  3.评估结果运用。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果运用。

  (五)工作步骤。

  1.制定绩效工作方案。被评估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于本实施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绩效办。市绩效办审核后,提请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被评估单位同时制定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提请分管市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实施绩效评估。数据采集、报送责任单位要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通过电子评估系统及时、实时报送。被评估单位要根据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和评估结果,不断改进相关工作,于2011年1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市绩效办组织实施外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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