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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应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

  2010年度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税收优惠。

  各单位要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的确定标准,排查掌握所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所得减半的及时进行纠正。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表

项  目户  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享受优惠所得税额
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
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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