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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的问题

  《通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是指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由于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能确定,为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起享受优惠政策,对尚未进行2009年度申报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暂以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数据为准,即2009年度第四季度预缴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以后,应当依据年度申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季度预缴申报。对已经按照2009年第四季度预缴数据在2010年1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企业,如果与2009年度申报数据不一致且不再符合减计所得条件的,自2010年第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起,不得减计所得,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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