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德州市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河道的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公安、城市供水主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和防护
第四条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及其引黄河道实行分级保护。
(一)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和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大坝坝顶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饮用水地表水源重点保护区域。
(三)引黄河道及其两侧1000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引黄河道重点保护区域。
第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及其引黄河道保护区域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